(2014)通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86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6年12月3日生,农民,住通化县。被告崔某,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生,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