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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86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6年12月3日生,农民,住通化县。被告崔某,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生,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