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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萧民一初字第029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光与徐志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徐志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萧民一初字第02977号原告:王光,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徐志华,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诉被告徐志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王光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光负担。审判员  刘德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