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蜀民一初字第028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老高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老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蜀民一初字第02857号原告: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安林,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兵,男,汉族。被告:吴老高,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老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18元,减半收取2609元,保全费1826元,合计4435元,由原告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