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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一初字第28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赵孟甫、柳孔水与柳子恩、柳春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孟甫,柳孔水,柳子恩,柳春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2833号原告赵孟甫,农村居民。原告柳孔水,农村居民。被告柳子恩,农村居民。被告柳春蕾,农村居民,(系被告柳子恩之妻)。原告赵孟甫、柳孔水与被告柳子恩、被告柳春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柳子恩和被告柳春蕾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台头中村”,本院工作人员前去没有找到柳子恩、被告柳春蕾。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柳子恩、被告柳春蕾的送达地址,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柳子恩和被告柳春蕾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使本案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孟甫、柳孔水的起诉。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520元,退给原告赵孟甫、柳孔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敬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