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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行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妙炉、林容娇、宋玉春、郑旺金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用于上网)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妙炉,林容娇,宋玉春,郑旺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297-1号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73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85774599-2。法定代表人俞扬,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树华,男,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妙炉,男,1958年8月9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周县。被执行人林容娇,女,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周县。被执行人宋玉春,男,1956年11月29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人,住周宁县。被执行人郑旺金,男,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周宁县。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妙炉、林容娇、宋玉春、郑旺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宋玉春、郑旺金在周宁县信用合作联社等有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周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荣鑫审判员  徐旭彪审判员  林水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怀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