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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催字第182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催字第18293号申请人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法定代表人李爱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雅晨,女,1988年2月27日出生。申请人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XXX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林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