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65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利发机械配套厂与重庆四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利发机械配套厂,重庆四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6544号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利发机械配套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村摇钱社,组织机构代码20324555-0。投资人廖宗明,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四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33号内(原82号)。法定代表人鄢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利发机械配套厂与被告重庆四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利发机械配套厂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利发机械配套厂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北碚区利发机械配套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北碚区利发机械配套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祥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