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知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吴茂盛诉被告董现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茂盛,董现伟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562号原告吴茂盛,男,195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雪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现伟,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茂盛诉被告董现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茂盛于2014年10月11日以原告董现伟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茂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茂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茂盛负担。审 判 长 王富强审 判 员 龚 磊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露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