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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知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吴茂盛诉被告董现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茂盛,董现伟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562号原告吴茂盛,男,195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雪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现伟,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茂盛诉被告董现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茂盛于2014年10月11日以原告董现伟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茂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茂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茂盛负担。审 判 长  王富强审 判 员  龚 磊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露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