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效庆与安徽镜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太执字第00963号张效庆:你与安徽镜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执行款户名: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支行;账户:175202225351。经办人:祝兵电话:0558-86165161505585061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