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合法民初字第015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周祖芸与重庆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祖芸,重庆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1554号原告周祖芸,女,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接龙街133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2231-4。法定代表人阙冬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云友,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左清春,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祖芸与被告重庆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祖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祖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周祖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祖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周祖芸负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