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燕丽与韦启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丽,韦启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陈燕丽。被执行人韦启学。陈燕丽与韦启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青民一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10号民发.大观天下B1栋B2栋D1栋D2栋D3栋D4栋F4栋F5栋地下室B1B165号为韦启学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韦启学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10号民发.大观天下B1栋B2栋D1栋D2栋D3栋D4栋F4栋F5栋地下室B1B165号房屋。二、查封期限为贰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 伽 苾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鹏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