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执民字第211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陈文庆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庆,瞿叶刚,陈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萧执民字第2119-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庆。被执行人瞿叶刚。被执行人陈建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瞿叶刚所有的骐达汽车一辆。2014年9月26日,竞买人杨华以最高价66000元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瞿叶刚所有的骐达汽车一辆[车牌号:浙AL3M**,内容详见浙东旧车鉴评2014第13-H025号评估鉴定报告]归买受人杨华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杨华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