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初字第31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与魏树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魏树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3157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地址:农安县三岗乡。法定代表人吕春鹏。被告魏树勋,男性,58岁,1955年10月25日,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诉魏树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于2014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海侠审 判 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王福友二〇一四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