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一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桂茹诉被告兰州玛雅亿荣房屋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董秀芬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茹,兰州玛雅亿荣房屋代理有限公司,董秀芬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一初字第290号原告刘桂茹。委托代理人贾海宁,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玛雅亿荣房屋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贡元巷38号。法定代表人金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秀慧,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董秀芬。委托代理人陈真芸。原告刘桂茹诉被告兰州玛雅亿荣房屋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董秀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1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牟 飚审 判 员 柴宗海人民陪审员 张繁芹二〇一四年十月××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