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法执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屈艳军与李艳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艳军,李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法执字第01347号申请执行人屈艳军,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孙家岔镇人,个体户。被执行人李艳龙,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中鸡镇啊包墕村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屈艳军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艳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艳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一、被执行人李艳龙于2015年4月1日前支付5000元,剩余的6000元于2015年6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二、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70元被执行人李艳龙自愿担负,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郑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