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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031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3131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白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四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杨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