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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建刚与李永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刚,李永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李 建 刚 与 李 永 朋 劳 务 合 同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刚,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1日,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华亭县。被执行人李永朋,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20日,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华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华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欠款20686元,诉讼费170元,执行费212.84元,共计21068.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068.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兴平审判员  李正恒审判员  王望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书记员  王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