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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民三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会阳诉被告韩景禹、王素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会阳,韩景禹,王素艳,韩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742号原告马会阳,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付希国,现住辽中县。被告韩景禹,现住辽中县。被告王素艳,现住辽中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晏殊,现住辽中县。第三人韩红,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鲁强,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会阳诉被告韩景禹、王素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会阳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会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马会阳承担。审 判 长  杨晓伟代理审判员  曹健刚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0一四年十月十五书 记 员  陈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