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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翠屏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四川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光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光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申请人):四川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388号,组识机构代码证号:66538625一1。法定代表人:张远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伦武,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申请人):陈光玉,男,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河口乡大林村*组。再审申请人四川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慧建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光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不服本院(2014)翠屏民调确字笫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荣慧建司申请再审称:本公司从未与被申请人达成过调解协议,没有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对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民调确字笫7号民事裁定书不服,申请再审。被申请人陈光玉提交意见称:在宜宾市翠屏区沙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翠屏区沙坪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化建设环保局共同主持下,荣慧建司苏晓成(工程项目经理)、郑强参加调解自愿达成协议。经查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荣慧建司的代理人苏晓成与被申请人张光玉于2014年1月17日在宜宾市翠屏区沙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调解真实,合法有效。再审申请人荣慧建司向本院提交了分别加盖四川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并说明“仅供人民法院对2014年1月17日调解协议书作司法确认使用”的组织杌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本院据双方当事人申请依法作出的(2014)翠屏民调确字笫7号民事裁定书程序合法。综上,荣慧建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李 蓉审判员 谭玉华二0一四年十月十六曰书记员 扬映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