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郊民初字2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郑百英诉张玉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双郊民初字296号原告:郑某某,女,1969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在1991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张某某,现年23岁,我和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被告经常赌博,家中经常发生口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法在一起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未答辩。在开庭审理时,原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对相关事实进行了陈述。本案诉讼焦点主要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现根据庭审情况,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出示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91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此外,原告在庭审中称被告经常赌博,因为赌博被行政拘留,在家里什么都不干,还有婚外情,我俩总打仗,所以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尽管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但其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1年登记结婚,并生一女孩张某某,现年23岁,夫妻双方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虽然原告以被告经常赌博,双方经常吵架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因此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王 玲审 判 员 :安继双人民陪审员 :单凯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孙金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