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036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3600号原告刘某,男。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刘某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鹏程审 判 员 李树槐人民陪审员 屈鹏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书 记 员 石占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