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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036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3600号原告刘某,男。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刘某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鹏程审 判 员  李树槐人民陪审员  屈鹏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书 记 员  石占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