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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进才与张小平、马占信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才,张小平,马占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373号申请执行人李进才,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小平,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马占信,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李进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0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小平、马占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小平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U5**皇冠牌小轿车作价11万元抵偿所欠申请人李进财的借款本金11万元;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小平在银行的存款268000元后,剩余的案款10.7万元,被执行人张小平于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6万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4.7万元;三、申请人李进财自愿放弃本案的全部利息,并自愿担负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3630元被执行人张小平自愿担负。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郑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