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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俞小思与福州闽捷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翁其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小思,福州闽捷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翁其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2694号原告俞小思,女,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兰永华、郑翔,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闽捷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翁其海。被告翁其兴,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小思与被告福州闽捷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翁其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小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9元,由原告俞小思负担。审 判 长  刘清华人民陪审员  陈丽华人民陪审员  阮文英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书 记 员  高慧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