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2296号原告李某甲,住承德市。原告李某乙,住承德市。原告李某丙,住承德市。被告李某某,住承德市。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与被告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 君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建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