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441号
原告:陈某刚,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上林县。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某食品加工厂,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冯某杰。
被告:广州市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FXXN。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刚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某食品加工厂、广州市某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刚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立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培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