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浏执字第16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被执行人邓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邓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浏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南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