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民终字第01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元洲,男,1950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彬县义门镇人。身份证号码:略。委托代理人郭永国,男,1976年1月13日生,汉族,陕西省彬县义门镇人,系郭元洲之子。上诉人(原审被告)全百乾,男,1947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彬县义门镇人。身份证号码:略。委托代理人白立新,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全亚玲,女,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系全百乾之女。
上诉人郭元洲、全百乾因担保追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彬县人民法院(2013)彬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元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永国,上诉人全百乾及其委托代理人白立新、全亚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彬县人民法院(2013)彬民初字第00796号判决;
二、发回彬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上诉人郭元洲、全百乾各预交的1109元,依法退还上诉人郭元洲、全百乾。
审判长 吕娟芳
审判员 张作儒
审判员 王 亮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汤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