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三终字第000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海庆,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良红,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诚俊,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智君,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小平,男,汉族。
上诉人徐海庆因与被上诉人李诚俊、王智君、吴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3)铜民二初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海庆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海庆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海庆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徐海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冬松
代理
审判员 盛丽娜
代理
审判员 马海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戴卢刚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