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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1377号

陈民广诉任涛、第三人王兵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陈民广,任涛,王兵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陈民广,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黎进光,男,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涛,男,成年,汉族。第三人王兵兵,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民广诉被告任涛、第三人王兵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涛、第三人王兵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民广自愿撤回对被告任涛、第三人王兵兵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民广撤回对被告任涛、第三人王兵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民广负担。

审判员  胡忠义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翠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