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迎执字第00456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汪某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诉前调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某、汪某某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某某、汪某某银行存款3565545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杨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汪大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