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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番法石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明柱、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明柱,晏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石民初字第6号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美劲,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维超,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明柱,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晏玲,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柱、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婉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何英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