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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王海雄与刘卫强、杜威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雄,刘卫强,杜威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雄,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卫强,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杜威兵,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王海雄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23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卫强、杜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刘卫强、杜威兵偿还申请人贺耀祥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6日起按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申请执行费4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确有执行困难,不能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卷审查,该案符合指令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将该案指令米脂县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执字第0234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权审 判 员  徐 鹏代理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