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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梁三保与申请执行梁六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三保,梁六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59号申请人梁三保,男,汉族,1959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六生,男,汉族,1966年9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梁三保与被执行人梁六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在(2009)文民一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82004元、案件受理费5005元及法定执行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梁六生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孔 希审判员  常 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闫文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