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蔡甸民调确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余某与某商场某金行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晶,蔡甸商场亚一金行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人 民 调 解 协 议 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民调确字第00020号申请人余晶,女。申请人蔡甸商场亚一金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蔡正街46附*号。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余晶与蔡甸商场亚一金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罗英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余晶在蔡甸商场亚一金行购买黄金项链支付1346元,消费者佩戴了几天后项链上的吊坠就断开了,联系商家处理被告知只能维修,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调解。双方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8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蔡甸分局城南工商所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经销商已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吊坠。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余晶与申请人蔡甸商场亚一金行上述调解协议确认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罗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丁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