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民管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民管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钢市天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法定代表人冯春礼,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锋。上诉人舞钢市天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志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舞钢市,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舞钢市人民法院,而不是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所涉工程的施工地点在舞钢市,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是舞钢市人民法院。本案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也不属于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更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请求撤销一审错误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查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324万余元,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经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并公布的本院豫高法(2008)第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案超出了舞钢市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达到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75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玉清代理审判员 魏炳煌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