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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仙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林福与罗仙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福,罗仙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民初字第927号原告:王林福,农民。被告:罗仙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福与被告罗仙娥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林福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林福负担。审 判 员 戴天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