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8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李锦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锋,陈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406号申请执行人李锦锋,男,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琳,男,汉族,1986年9月12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赔偿6726.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证券、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卫良执行员 黄伟强执行员 张焕川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蔡静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