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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8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李锦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锋,陈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406号申请执行人李锦锋,男,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琳,男,汉族,1986年9月12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赔偿6726.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证券、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卫良执行员  黄伟强执行员  张焕川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蔡静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