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梁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4年1月9日以被告刘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乐瑞晶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欧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