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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梁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4年1月9日以被告刘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乐瑞晶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欧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