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桥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吴荷菊与潘晓燕、潘万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荷菊,潘晓燕,潘万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纸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桥民初字第7号原告:吴荷菊。委托代理人:魏慧。被告:潘晓燕。被告:潘万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荷菊与被告潘晓燕、潘万红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荷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晓燕、潘万红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吴荷菊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晓燕、潘万红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荷菊撤回对被告潘晓燕、潘万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吴荷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林花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代书 记员 金紫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