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51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纤诗服饰有限公司、慈溪大纬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5108-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黄维,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纤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龚忠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909226611。被执行人:慈溪大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龚忠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909226611。被执行人:龚忠立,系慈溪纤诗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爱红,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纤诗服饰有限公司、慈溪大纬机械有限公司、龚忠立、张爱红(2013)甬慈商初字第156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慈溪大纬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已受偿1801955元,现被执行人慈溪纤诗服饰有限公司、慈溪大纬机械有限公司、龚忠立、张爱红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金融借款883561.42元及相应利息。因上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510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孟 祥 亭代理审判员 靳 春 营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