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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江执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世龙与被执行人何世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世龙,何世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江执字第00869号申请执行人:何世龙,男,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何世地,男,194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江民一初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何世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世地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世地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何世地以其子何某某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苏州市分行某支行账户上的存款29176.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