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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旺苍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绍平与被执行人四川匡山水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平,四川匡山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旺苍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张绍平,男,生于1948年11月18日,汉族,住旺苍县。被执行人:四川匡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普济镇中江村。法定代表人:何永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绍平与四川匡山水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匡山水泥有限公司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3)旺苍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北驰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杨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