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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44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宏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牛屯河路。法定代表人何祥炎,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宏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007号九洲电器大厦二楼209B室。法定代表人李艳兵,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宏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南法立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中的人民币191510.17元,在扣除执行费2772.65元后支付申请人188737.52元。本院依法向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被执行人财产,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邓 青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利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