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荥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某等四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某,丁某某,王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荥刑初字第67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某,女,1970年4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3月8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曾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5月31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3月8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高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高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底至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张某、高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荥阳市兴华路开设苍霆动漫城,利用赌博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招聘被告人丁某某为动漫城经理,王某某为动漫城服务员领班,带领服务员时某、丁某甲(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多次为参与赌博人员提供条件,给玩家“上分”,为赌博提供直接帮助。经查,该动漫城从2012年12月底至2013年2月21日被查封期间,有500余人次用赌博机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丁某某于2013年5月7日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高某某于2013年6月17日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指控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高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底至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张某、高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荥阳市兴华路开设苍霆动漫城,利用赌博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招聘被告人丁某某为动漫城经理,被告人王某某为动漫城服务员领班,带领服务员时某、丁某甲(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多次为参与赌博人员提供条件,给玩家“上分”,为赌博提供直接帮助。2013年2月21日,该动漫城被公安机关查封,当场收缴赌资13570元,扣押赌博机主板五个。经查,2012年12月底至2013年2月21日,该动漫城有500余人次用赌博机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丁某某于2013年5月7日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高某某于2013年6月17日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高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本案另有证人证言、物证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高某某、丁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进行赌博活动,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罪名不当,依法予以变更。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高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高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在案发后,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4年2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涉案赌资及扣押在案的赌博机主板五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荥阳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赵晨昊人民陪审员 李福民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孟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