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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刑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罪犯王世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刑执字第150号罪犯王世军,男,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无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现于梅河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0日作出(2007)通中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世军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06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2010年1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9个月。执行机关梅河监狱以罪犯王世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得奖励1次、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王世军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世军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树文代理审判员  张 娜代理审判员  张丽晶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邹金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