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榕法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王惠容留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揭榕法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惠,女,1977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51977********,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文盲,住贵州省贞丰县。因本案于2013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3]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剑如、刘旭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4日,被告人王惠向邢某某租赁了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新兴街道办事处东郊村大夫第后一出租屋,经营“雅丽美发室”并容留多名卖淫女在该美发室进行卖淫,卖淫女与嫖客发生性关系,每次向嫖客收取嫖资人民币100元,其中卖淫女分得人民币70元,王惠分得人民币30元。2013年9月6日23时许,王惠容留卖淫女付某与嫖客林某某在该美发室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于2013年9月7日凌晨被民警现场查获;2013年9月8日凌晨,王惠再次容留卖淫女陈某甲、郑某某与嫖客陈某乙、黄某某在该美发室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再次现场查获,民警在现场提取、扣押到用于卖淫的避孕套18个。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邢某某、付某、林某某、陈某甲、黄某某、郑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王惠的供述及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惠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惠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惠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惠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少文审 判 员 林珠娜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代书 记员 吴江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