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离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张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离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涛,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生,大专文化,吕梁市柳林县人,2013年10月2日因本案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日0时15分,被告人张涛酒后驾驶京N×××××号宝马牌小型越野车沿龙凤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昌明路交叉路口时,将行人王建忠碰撞,致王建忠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张涛驾车逃离现场。经离石区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涛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涛的供述;证人王某甲、郭某、王某乙、张某、马某、胡某及马丽萍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车辆制动系统安全技术鉴定、酒精含量鉴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尸检报告;归案说明、谅解书、调解协议、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及户籍信息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予认可,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涛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家属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张涛的谅解,应当酌情从轻处罚。经柳林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社区调查,同意对其监管,可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利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霍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