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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武士鹏与张德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士鹏,张德印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693号原告:武士鹏。被告:张德印。本案在审理原告武士鹏与被告张德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士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树亮审 判 员  何振玉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