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瓯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吴荣清与被告叶兴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清,叶兴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吴荣清与被告叶兴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瓯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吴荣清,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叶兴旺,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建瓯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住所地建瓯市人民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85720208-2。负责人傅志恩,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吴荣清与被告叶兴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荣清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荣清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荣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荣清负担。审判员 陈瑞完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