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4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青霞与艺图鞋业(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霞,艺图鞋业(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4431号原告陈青霞,女,1975年3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艺图鞋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VICENTEFELIPEARELLANO。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青霞与被告艺图鞋业(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青霞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青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钱伟兰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苏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